推薦一本跟智慧財產權和文創產業有關的好書--
值得喜歡文化創意,資訊科技的朋友們一讀
法律人可以細細品嘗一定能得到更深度的新思維體會
網路高度使用者的我們當然也不能錯過囉~
ps. 導讀的部分偏重法律面的深度思考 --
以下有劉教授語重心長的精闢摘要,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 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Free Culture)。
作者:勞倫斯.雷席格
原文作者:Lawrence Lessig
編/譯者:劉靜怡
出版社:早安財經文化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08年03月05日
(Lessig認為,我們的文化與創意,已經被現有的著作權制度所綁架。嚴密的著作權條款、大財閥發動的司法恫赫、政府對遊說團提的傾斜,讓我們陷入一場文化財產的爭奪戰之中...)
以下文摘,推薦 --- 原文引用自
早安財經文化部落格
早安財經官網 good morning press (FINANCE BUSINESS CAREER)
誠品網路書店
■ 作者簡介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
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史丹佛大學網路與社會中心(Stanford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創辦人,著有《網路自由與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和The Future of Ideas(簡體譯本名為《思想的未來》)等,也是Creative Commons計畫的主席。雷席格曾於賓州大學、劍橋大學和耶魯大學就讀,先後擔任過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理查‧波斯納(Richard Posner)法官及聯邦最高法院安東尼‧史卡利亞(Antonin Scalia)大法官的助理。
■ 譯者簡介
劉靜怡
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
專攻網路規範和法律經濟分析,多年來,積極推廣Lessig所主張的「知識共享」計畫。
■ 媒體推薦
【97年3月誠品選書】為打破傳統對智財權區分為「擁有者」和「掠奪者」的思考,作者提出另一種聲音,就是內容的創作者可以主動表達授權原則,讓引用者可以自行判斷是否符合「自行引用」原則,而無須事事請求作者同意,同時也能促成數位創作的快速流通。他認為政府制定或修改智財權法規時,應以消費者的權益為優先考量,而非一味從擁有智財權的廠商角度著眼。同時更積極推動「共同創作」授權運動,期望透過作者放棄部分權利,及選擇相對應智財權聲明模式,來促進網路上資源的流通與共享。
:全球公認網路時代智財權大師Lawrence Lessing教授,探討網路智慧財產權的著作中最受矚目的經典,希望捍衛創造性的自由權利,避免著作權過度伸張帶來的種種箝制。文化與網路界正熱烈討論中。
■ 名人推薦
1. 本書作者有「網際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之稱《誰綁架了文化創意》以趣味且重要的角度,檢視媒體產業和新興科技兩者冷戰的過往歷史和未來發展。──馬克.安德森(Mark Andreessen)
2. 網景(Netscape)共同創辦人網際網路固然早已引發關於「智慧財產」的激烈辯論,但這本立論清晰尖銳且具挑戰性的書,更將辯論帶上另一個層次。──《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 Review)
3. 政大新聞系系主任馮建三、中研院資訊所莊庭瑞推薦
■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有「網際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之稱(《紐約客雜誌》〔The New Yorker〕語),亦經常被視為文化環境主義者(cultural environmentalist)的領袖。此書中,他關注的焦點在於「科技與法律繞著『創意』所創造的環境」──不只是「市場權力集中化」,還有「因法律的實際影響範圍出現巨大變化而導致的權力集中化」。
我們的文化是從「自由文化」(free culture)的傳統中產生。藉由賦予智慧財產權,自由文化直接支持並保護創作者和創新者。但自由文化也間接限制了這些智慧財產權所轄範圍,從而盡量保證後繼的創作者和創新者能擁有自由、不受過去所控制。但法律正在改變,此變化正在改變我們的文化產生方式,眼看「許可文化」(Permission Culture)──亦即創作者只有在取得擁有權力者或過去的創作者的許可,才能進行創作──有取代「自由文化」的態勢。作者的目的,便是在呼籲眾人捍衛一個在「無政府」和「控制」之間取得平衡的自由文化。
書中作者旁徵博引諸多發明(柯達相機、新興媒體、校園網路,甚至電影、唱片工業等等)的簡史及發明問世時的法律環境,引導讀者審思「若當時的法律規定並非如此,該發明的命運會怎麼樣?現今的人們又會蒙受什麼樣的損失?」進而檢視「自由文化」傳統轉變為「許可文化」的軌跡。作者告訴大家,自由文化就像自由市場一樣,充滿了財產/財產權,而且不是(像許多反對人士以為的那樣)所有東西都免費──自由文化並不會令藝術家得不到報酬,它的「自由」毋寧是在確保後來的創意得以發揮、也在確保智慧財產能為更多人享有。
■[精彩書摘】逼上梁山──從一個摸索科技的孩子談起
文--Lawrence Lessig 譯--劉靜怡
二○○二年秋天,來自紐約州Oceanside的傑西‧喬登(Jesse Jordan)在位於紐約州Troy的壬色列理工學院(Renssela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RPI)註冊成為新生。在壬色列理工學院,他主修資訊科技。雖然他不是程式設計師,但在那年十月,他決定開始摸索研究壬色列理工學院校園網路上就能取得的搜尋引擎科技。
壬色列理工學院是美國最重要的科技研究機構之一。它提供涵括建築、工程和資訊科學等領域的學位。該校五千名學生中,有超過六五%在所就讀的高中以排名前十%的成績畢業。因此,這所學院可說是個才幹和經驗的完美組合,令人勾勒一個網際網路世代的誕生及建立。
壬色列理工學院的電腦網路連結了學生、教授和行政部門,也跟外面的網際網路連結。壬色列理工學院校園網路上的東西,並非都能在網際網路上找到。但這個校園網路設計的目的,是要讓該校學生可以使用網際網路,也讓壬色列理工學院這個社群內的成員能更密切地溝通。
◆只是個摸索科技的孩子——傑西的搜尋引擎
搜尋引擎是衡量網路親密程度的度量之一。藉由大幅改進在網路上搜索的品質,Google讓網際網路與我們更為親近。專業搜尋引擎甚至能做得更好。「內部」搜尋引擎——亦即在某機構內部網路進行搜尋的搜尋引擎——這種構想,用意是要讓該機構的使用者能更容易取得該機構提供的資源。商業組織一直是這麼做的,它們允許其員工取用外人無法取得的資源。許多大學也是這樣做。
這些引擎之所以能運作,是拜網路科技本身之賜。例如,微軟公司有個網路檔案系統,它讓搜尋引擎能輕易跟著網路調整,去查詢內部網路上公開的資料。傑西所建立的搜尋引擎就要利用這種科技,它用微軟的網路檔案系統建立一個索引,該索引收壬色列理工學院內部網路所找得到的所有檔案。
傑西的搜尋引擎並不是為壬色列理工學院網路所建的第一個搜尋引擎。事實上,他的搜尋引擎是將別人設計好的搜尋引擎做些簡單的修改而來的。他對那些搜尋引擎所做的最重要的改進,是修改微軟的檔案分享系統中的一個程式錯誤,該錯誤會導致用戶的電腦當機。用以前的搜尋引擎,如果你試圖在離線的電腦透過視窗系統的瀏覽器取用某個檔案,你的電腦會當機。傑西稍微修改了系統,以解決那個問題,他的做法是加一個按鈕,讓用戶可以點擊查看留有那個檔案的電腦是否上線。
傑西的搜尋引擎在當年的十月底上線。之後的六個月,傑西繼續進行調整,以改善其功能。到二○○三年三月前,該系統運作得相當不錯。傑西在其目錄中收集了超過一百萬個檔案,包含使用者的電腦中可能出現的所有檔案類型。
因此傑西的搜尋引擎所製造的索引包括:學生可以用來放在自己個人網頁上的圖片、筆記或研究報告的複本、資料冊的複本、可能是學生自己創作的影片片段、大學手冊——基本上,就是壬色列理工學院網路使用者在其電腦的公共檔案夾中存放的所有檔案。
但這個索引還包含了音樂檔案。事實上,傑西的搜尋引擎列出的檔案清單中,有四分之一是音樂檔案。但這當然也意味著「另外四分之三不是音樂檔案」;而且毫無疑問的是,傑西並沒有做什麼事勸誘別人把音樂檔案放在其公共資料夾。他沒有特意設計搜尋引擎以取得這些檔案。他不過是個在自己研究資訊科學的大學中摸索個類似Google這種科技的小夥子,而且,他純粹只是想搞懂這玩意兒。重要的是,他不像Google或微軟,他跟任何可能從這項實驗中獲利的生意沒有牽連。他只是個摸索、探究科技的孩子,而在他所處的環境,那正是他應該做的事。
◆有何道德可言?
二○○三年四月三日,壬色列理工學院的教務長聯繫了傑西,他告訴傑西,美國唱片產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以下簡稱RIAA)將對他和另外三位學生提出告訴;那三位學生傑西甚至不認識,其中兩位就讀其他大學。幾個小時後,傑西收到了訴訟文件。閱讀過這些文件、並且看到關於他們的新聞報導後,他益發覺得震驚。
「太荒謬了,」他告訴我:「我不認為我做錯了什麼……我不認為我用的那個搜尋引擎有什麼問題,或者……我對它所做的事有什麼不對。我的意思是,我沒有為了提倡或促成盜版而去做什麼修改啊。我只是修改搜尋引擎好讓它更好用而已啊。」──再說一次:這個搜尋引擎並非傑西自己創造的,它用的是微軟公司的視窗檔案共享系統,這個檔案共享系統同樣不是傑西自己創設的。這個搜尋引擎使壬色列理工學院這個社群的成員能取用網路上的內容,這些內容也不是傑西自己創作或提供的,更別說其中絕大多數都跟音樂無關。
但RIAA指稱傑西是「盜版者」。他們宣稱傑西運營一個網路,而且因此「惡意」地違反了著作權法。他們要求傑西為其犯行支付損害賠償金。對於「惡意侵害」的案例,著作權法特別明文規定某種律師稱為「法定賠償」的賠償方式,允許著作權所有人可針對每一侵權事件索求一萬五千元美金的賠償金。由於RIAA主張此案共有一百多個明確的著作權侵害事件,因此要求傑西必須支付至少一千五百萬美元的賠償。
類似的訴訟也發生在其他三位學生身上:其中一位同樣就讀壬色列理工學院,另一位是密西根技術學院(Michigan Technical University)的學生,還有一位就讀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他們的情形都跟傑西的情況類似。雖然各案件的細節有不同,但結果都是:巨額的損害賠償金要求;RIAA宣稱那是他們的法定權利。如果你將這些索賠加總起來,這四件訴訟要求美國法院判決給原告近一千億美金──這是二○○一年美國電影產業所有利潤總額的六倍。
傑西打電話告訴他父母這件事。他們支持傑西,但多多少少嚇到了。傑西的一個叔叔是律師,他開始跟RIAA協商,後者要求知道傑西有多少錢。傑西靠著在暑假打工和其他工作,存下了一萬兩千美金。RIAA要求傑西支付他們一萬兩千元,他們才願意撤銷告訴。
RIAA要傑西承認自己做錯了事;傑西拒絕了。RIAA要傑西同意一份禁制令,該禁制令實質上會讓傑西下半輩子無法從事許多科技領域的工作;傑西拒絕了。RIAA還讓傑西知道:挨告上法院絕不是什麼愉快的事(傑西的父親跟我轉述:此案的首席律師麥特‧歐本海默(Matt Oppenheimer)告訴傑西:「你不會想再度造訪一個像我這樣的牙醫的。」)。自始至終,RIAA都堅持,不耗盡傑西的所有積蓄,這場官司不會結束。
這些要求激怒了傑西一家人,他們想跟RIAA對決。但傑西的叔叔努力向傑西一家解釋美國法律系統的本質:傑西可以跟RIAA對抗,他甚至有可能勝訴。但是打這樣一場官司,至少要花上二十五萬美元。就算他勝訴了,也無法拿回這二十五萬元。如果他勝訴了,將會獲得一份文件證明他打贏了這場官司,還會獲得一份文告知他和他的家庭已經破產了。於是,傑西面臨一個黑道性質的選擇:花二十五萬美元賭賭看能否勝訴,或者花一萬兩千美金了結這場官司...
■導讀《誰綁架了文化創意?》
文--劉靜怡(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這是一本在網路上已經有不少同好協力合作進行翻譯的書,那麼,為什麼我還要將這本書一字一句完整翻譯成繁體中文版呢?除了這是一本深入挖掘分析網路現象的Amazon.com暢銷好書這個理由之外,或許該從作者的背景說起:
本書作者Larry Lessig是我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求學時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這是不值一提的事實;出生於一九六一年的Larry Lessig,早在十年前便已經獲得芝加哥大學、哈佛大學、耶魯大學和史丹佛大學等校法學院競相且幾乎同時提出終身有效的優渥條件,欲延攬其擔任講座教授的法學界明星,更是馳名國際學術社群和法律實務界的網路法學者,也是眾所周知的事實;Lessig近年來致力於推廣Creative Commons(簡稱CC,台灣有譯為「創用CC」者)的理念和運動,引發了幾乎可以說是全球性的響應風潮,成了和主流著作權制度得以共生甚或共榮的另類選擇,更是無庸置疑。這位本以「憲法解釋學」在法學界嶄露頭角的嚴肅法學教授──請勿懷疑,我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上的Lessig第一堂課,便是「憲法」的「政府架構」(Governmental Structure)主題,與其後才選修了他第一次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開的The Law of Cyberspace。
當時Lessig和一邊在芝加哥地區獻身公益法律事務,一邊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兼課的目前美國民主黨總統候選人Barack Obama,同是授課內容與風采均相當吸引人的年輕憲法學教授──把網路世界的規範架構及其諸多爭議,當做憲法議題來研究,誰曰不宜?或者,除此之外,如何能夠找到法學連接網路時更恰如其分的接合點呢?這是Lessig的研究領域吸引我進一步進入博士論文寫作過程的主要原因,而Lessig這十多年來將憲法中所強調的自由價值,當做其網路規範研究中的焦點,並且將其當做書寫、演講、倡議運動等的鼓吹對象,其所闡述的理念和所做的種種努力,幾乎全部呈現在這本由他先前所寫的專欄文章集成並修改的書裡,內容既淺白易懂又頗具警世意義,讀來頗有樂趣。幾經考慮和延宕,於是,閱讀樂趣轉化成了具體行動,終有這本台灣中文翻譯版的誕生。
Larry Lessig在為Iowa大學傳播學系Kembrew McLeod教授所著的 Freedom of expression®: Resistance and Repression in the A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perback,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7)這本書所寫的短序中,並不出人意表地明確指出:多數美國人非常認真地看待法律,幾乎是把法律當做無可質疑的對象,這種毫無置疑的尊敬,等於是將法律當做誡令或真理,一旦自己的看法跟法律所規定者不同,通常會歸咎於自己。對於Lessig來說,是一種不健康的現象,尤其是助長了日益擴張的著作權勢力範圍,而這種現象,則不該在稱職的法律人身上出現,因為,稱職的法律人,其基本職責所在,是建構各種論述,用來討論法律「應該」如何解釋,以及法律「應該」如何修正。Lessig在這本書裡所扮演的,或許正是如此這般的稱職法律人角色。
在網路研究的領域裡,Lessig可以說是個不折不扣的「公共知識份子」(public intellectual),他向以精準預測網路科技如何潛入文化議題當中,和預言網路科技如何成為數位時代的主要管制力量而著稱於世,而且從來不閃躲不畏懼地耿直發言。在Free Culture這本書裡,身為法律人的Lessig,在提倡「自由的文化」(free culture)的本書中,則是進一步提出其對智慧財產權制度既存狀態的深入觀點。Lessig指出: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裡,彼此間互動日趨密切的社會規範、市場、法律、及科技發展等力量,已經將原本應屬「創造的文化」(creative culture)的文化型態,轉化成「許可的文化」(permissions culture)。換言之,Free Culture這本書,已經不限於是一本法律人討論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傳統論述,而是進一步引導讀者去理解數位時代裡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相對於文化生產而言,其影響究竟如何。
順著此一論述主軸,Lessig毫不遲疑地點名一些文化獨佔者是如何以嚴重危害甚或緊縮「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的方式,來回應網路科技所帶來的挑戰。即使,當Lessig在分析此一現象可能會帶來何種形貌的智慧財產權集中狀況,以及不斷限縮創作的權能時,特別指出:在我們的歷史上,從來沒有過任何一個時期像我們現在這樣,有這麼多的文化是處於被擁有的狀態。也從來沒有過任何一個時代像現在這樣,控制文化如何使用的力量集中的狀態,是如此理所當然地被視為理所當然,我們已經可以嗅出其基本立場為何,不過,針對這些集中化的力量所衍生的議題,Lessig所做的回應,一點也不是天真而簡化的回應。相對地,Lessig承認科技並不是中性的,而法律的形成過程,更不是中性的,其實是各種文化、社會和經濟因素彼此複雜交互運作之後的結果,而我們眼前所遭逢的智慧財產權不平衡狀態,其實正是各種力量分配不平衡且高度發揮影響力之後的結果。
然而,此處值得特別注意的是,Lessig的基本訴求,向來都是在於求取不同力量互相競逐時的平衡狀態,他從來未曾主張無政府狀態,也從來未曾主張應該顛覆智慧財產權制度,也未試圖將迪士尼或者Adobe予以妖魔化,他所在乎的重點─透過書中一個又一個故事的自我解說─而這也是讀者在閱讀過程中必然會清楚意識到的重點,在創作和知識作品的發展歷程上,過於強調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私益」,明顯擊敗了智慧財產權本應崇尚的「公益」,而這正是讓本書作者尋思解決之道多年的癥結點。
在本書的前三分之二篇幅裡,Lessig將自己的論點,耐心且完整的鋪陳出來,頗有娓娓道來之效。而在後三分之一的篇幅裡,則是轉向針對Lessig自身為Eldred v. Ashcroft這個案子辯護的經驗。Eldred此一判決所挑戰的,是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of 1998的合憲性。Lessig最終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輸掉了這場法律戰役─一場被他視為如何保留公共領域,使其不受到著作權保護無限制的滲透甚或控制的戰役-這個結果,對於許多為智慧財產權度改革而努力不懈的人來說,的確是個令人失望的結果,然而,Lessig在此也多少告訴了我們:在既有的管制架構下,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在某程度上是扮演了球員兼裁判的角色。接著,本於以上的論述和經驗,在本書末了,Lessig提供了一份綜觀與規劃未來的草圖,Lessig提供了許多可以協助我們真正達成改革目標的一些步驟,這些解決方案,從草根式的「街頭」到「國會」的改革均有之,其中當然也包括了Lessig自己開風氣之先,將本書英文版以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釋出的獨特出版方式。
整體而言,本書針對網路時代的智慧財產議題,提出了一種既清澈平易但卻不失精緻的論點,讓複雜的議題變得更容易理解,如果你沒有法學訓練背景,Lessig這本書,應該是塊讓你可以更快掌握智慧財產權當代爭議的入門磚,如果你是個不耐國內傳統智慧財產權論述的法學者,或者是個長期習慣浸淫在諸如 James Boyle、William Fisher和Julie Cohen等美國當代智財理論學家作品當中的嚴肅讀者,Lessig這本以銳利觀察著稱的小書,自然也是必讀的佳作。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Lessig這本書,也可以說是對智慧財產權成文法化趨勢及其在美國出現的司法發展方向的回應。針對上述發展路徑,Lessig認為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都可以說是已經向媒體集團和強勢利益團體屈服了,因此侷限了公共領域的範圍,增強了創作活動的受控制程度、這種對自由文化的威脅,其實是與美國根深蒂固的傳統,形成相當強烈的對比。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觀點來看,一般會認為common law和成文法相較之下,來得有效率,然而,Lessig針對美國法院處理智慧財產權議題的歷史分析,卻不見得能夠支持這項論點。更重要的是,在Lessig的分析中,自十八世紀以來,立法部門處理智慧財產權的趨勢,無疑就是朝單一化、線性化和擴張化的方向發展,並不是出自任何具有理論系統性的規範思考,反而是利益團體施壓的結果,而相關市場本質上的改變,例如出版、娛樂及製藥產業等相關市場變得更為集中化,也使得這些壓力可以對立法部門發揮明顯的作用。
深入追究之下,可以發現Lessig其實並不是一味地反對智慧財產權,他只是提醒大家:我們應該以一種更均衡的取徑,去定義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和功能。事實上,本書雖未明說,Lessig也是接受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經濟分析理論的。有趣的是,法律經濟學家者一向偏好自由市場,不喜政府管制,然而,智慧財產權制度本身究竟是屬於自由市場機制,還是屬於一種政府管制,其定位其實並不清楚。細究之下,法律是創造智慧財產這種無實體財產權的主要工具,因此,智慧財產制度自然是屬於對市場的干預。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因為市場必須以私有財產此一機制做為運作前提,所以智慧財產財自然也是屬於自由市場機制的一環。
再者,法律經濟分析所追求的首要目標之一,是社會福祉的極大化,因此,論者不乏以為:倘若沒有智慧財產權的保障,便會欠缺創造誘因,文化及科學的活動和發展,也都會因此嚴重遲滯甚至停止。然而,任何新的發明—無論是科學活動或是文化活動—都必須以既有的科學成果或文化成就當做基礎,因此,任何觀念或表達完全財產化的結果,也將會阻礙科學及文化的進展,於是,Lessig才會特別指出:自由的文化應該同時支持並保護創造者及發明者。自由的文化會藉由賦予智慧財產權此一手段直接達成這個目標,也會間接透過限制這些權利此種手段達成。自由的文化,並不是全然拒斥財產權化的文化,與自由的文化相對立的,只是「許可的文化」,Lessig所主張的,是將大家的創造活動,從過度緊縮的許可文化中解放出來,而這自然也是法律經濟分析下可以選擇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時,Lessig對於智慧財產權脈絡下的科技角色所提出的觀點,也是法律經濟學應該重視的,其主要理由,便是在於科技狀態常是大部分法律經濟分析容易忽略掉的因素。以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為例,其預測了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裡,法律制度如何安排並無關緊要,市場力量自然會引導我們走向有效率的結果,無論是誰被賦予權利,以及用何種方式去保護該權利,均無不同,然而,這個曾被Calabresi和Melamed等人發揚光大精彩分析模式,其實也隱含了科技狀態或科技變遷視為理所當然的假設。在過去科技變遷比較緩慢的世界裡,此一假設或許並不是此一法律經濟分析模型的重大缺陷,然而,以今天科技變遷迅速的現實來說,將科技此一因素納入上述法律經濟分析模型中,恐怕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換言之,Lessig的主張或可補充此處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分析的不足:科技的發展,在無意間改變了自由文化和許可文化兩者相應的法律效果及其範圍。即使論者不乏主張「合理使用」(fair use)此一內蘊於著作權法的機制應該足以重新平衡科技所帶來的改變,但是,Lessig卻認為:法律的重心一旦移到合理使用此一機制上,訴訟及律師的角色自然會顯著增加,由於必須確切了解自己每個行為合法與否,數位時代的內容使用者和創作者自會因此轉向律師諮詢。而投入營利活動的創作者,則是希望能夠倚賴既有智慧財產權法,增加其收入。
在這樣的脈絡下,對於無力在法院進行抗爭的個人來說,自然經濟威脅甚大,所以也就經常必須選擇妥協,即使妥協條件再怎麼無理,絕大多數都會選擇屈服,而非對抗。於是,改革之所以需要,原因即在於此。至於類似的論點,以及如何改革的建議,或也可從現任哈佛法學院教授Yochai Benkler前年出版的著作The Wealth of Networks: 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中看到。至於Lessig所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否真能在維護他一貫堅持的自由「價值」和社會「公義」的奮鬥過程中,發揮充分的功效,便有待讀者翻開這本書去細細品味和反覆提問了。
此處值得附帶一提的是,顯然Lessig對於這些解決方案的作用,顯然仍是有所保留的,因此,在提倡並參與Creative Commons等網路運動多年之後,Lessig發現這類運動無法達到其平衡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成功目的,其最大阻礙,竟是政治交易中的貪腐現象(political corruption),因此,Lessig去年宣布其將把研究和努力的重心,轉移到研究和對抗這種現象上去,而在今年一月底發表了其最後一場關於「自由文化」的演說後,甚至還一度考慮競選因加州前資深聯邦眾議員藍托斯(Tom Lantos)病逝後遺留的聯邦眾議員位子,以親身參與國會政治運作的方式,實踐其甫著手進行的名為「改變國會」(Change Congress)此一計畫。Lessig可能參選聯邦眾議員的這個消息,不但備受網路界矚目,一時之間也成為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等大報的新聞,雖然,Lessig目前打消了這個念頭,然而,這種實際參與的傾向,正如同其發起的Creative Commons一樣,是不是會因為這個憲法學者的堅持性格而真的蔚為一股起自網路的國會改革運動,從而對網路的未來帶來更深更遠的影響,或許真的是值得大家拭目以待的了。
劉靜怡 2008年2月,巴黎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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